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症患者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患者。
本条例所称“120”急救医院,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