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120”急救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疗机构接收等记录以及资料保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