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急危重症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患者进行救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