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急危重症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对患者进行分流救治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患者及其近亲属、监护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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