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擅自设置的“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收回号码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