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