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用于协助指挥调度、开展急救知识宣传工作。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