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120”急救车辆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放,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
“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120”急救车辆非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不享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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