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 第四章 急救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下列保障:
(一)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120”急救车辆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为“120”急救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外观的“120”急救车辆依法办理落户、挂牌、年审等相关手续。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根据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车辆的求助及时进行疏导。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120”急救医院对身份不明的患者进行身份核查;
(四)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政策;
(七)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价格和报销办法;
(八)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取缔“120”急救医院门前的占道经营摊点;
(九)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十)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一)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120”急救车辆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为“120”急救车辆的日常管理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外观的“120”急救车辆依法办理落户、挂牌、年审等相关手续。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根据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车辆的求助及时进行疏导。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120”急救医院对身份不明的患者进行身份核查;
(四)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障“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政策;
(七)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项目价格和报销办法;
(八)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取缔“120”急救医院门前的占道经营摊点;
(九)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十)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120”急救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