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形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 ** **第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仲裁院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二)提出仲裁院院长人选; (三)审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请和解聘; (五)审定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定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定仲裁员报酬制度、仲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八)仲裁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三名以上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