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仲裁院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