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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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
第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仲裁院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仲裁院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仲裁院章程,并规定下列事项: (一)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工作职责; (...
第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
第十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则修订进行不定...
第六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院住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
第十六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若干名,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院长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对...
第七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七条 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
第十七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十七条 院长人选经理事会提名,副院长人选经院长提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
第八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 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 **第九条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
第十九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十九条 仲裁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仲裁...
第二十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条 境内外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仲裁院仲裁规则、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一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一条 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
第二十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二条 仲裁院应当积极创新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促进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
第二十三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 ** **第二十四条 当事...
第二十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在深圳经济特区对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并据此进行仲裁...
第二十七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
第二十八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岗位,聘用境内外专业人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仲裁院设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仲裁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国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其他临时措施申请,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按照仲裁地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对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策进行监督,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对执行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分别对仲裁员的聘请、履职情况和仲裁院的财务...
第三十六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由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院受理。 当事人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