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岗位,聘用境内外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仲裁院工作人员职位聘任、调整和解聘等事项,由院长确定,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