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收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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