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三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三条 仲裁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名册。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约定临时仲裁的,可以从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或者之外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员名册之外的,由仲裁院确认其符合仲裁员资格后,可以担任本案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