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达成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在深圳经济特区对争议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并据此进行仲裁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仲裁院可以提供代为指定仲裁员等必要的协助。 ** **第二十六条 仲裁院应当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仲裁员信息披露、回避制度,并完善仲裁员资格审查和监督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