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二条 仲裁院应当积极创新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促进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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