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二条 仲裁院应当积极创新仲裁规则,鼓励当事人充分行使指定仲裁员的权利,促进当事人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