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一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二十一条 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仲裁院可以按照不同专业、行业和地域等标准设立仲裁员名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