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其他临时措施申请,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按照仲裁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 当事人对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境内申请撤销、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或者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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