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对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策进行监督,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对执行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