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分别对仲裁员的聘请、履职情况和仲裁院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 **第三十四条 仲裁院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 **第三十五条 仲裁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调解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