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则修订进行不定期评估,并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二)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聘请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三)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决定委托审计; (四)港澳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理事担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