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仲裁院住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庭审中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