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仲裁院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仲裁院章程,并规定下列事项: (一)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工作职责; (二)理事会议事制度; (三)执行机构议事制度; (四)财务会计制度;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仲裁院应当将仲裁院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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