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八条 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  **第九条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