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十七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 第十七条 院长人选经理事会提名,副院长人选经院长提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  **第十八条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仲裁院日常管理; (三)提名副院长人选; (四)决定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五)组织培训、考核仲裁员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以及变更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八)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规定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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