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义工 第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条 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 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从事义工服务的组织应当向市或者区义工联申请登记。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在市或者区义工联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