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