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一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一条 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