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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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条 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 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从事义工服务的组织应当向市或者区...
第十一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一条 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
第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二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
第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
第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三条 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
第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十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四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
第五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义工联统一...
第六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区义工联)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义工和团体义工的登记、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义工服务组织的产生,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工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 公安、城管、民政等有关部...
第十七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
第八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
第十八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九条 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
第十九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九条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
第二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登记的义工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二条 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服务过程中,义工服...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七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八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颁发义工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具体鼓励办法可以由政府有...
第三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义工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对于服务表现突出的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在征得其同意后,新闻媒...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义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经市义工联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