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