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工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 公安、城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义工服务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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