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区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工服务活动。 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