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