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