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三条 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