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二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十二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