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义工联统一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