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义工 第八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义工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