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