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九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十九条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