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登记的义工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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