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义工服务组织 第二十条 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义工服务计划及义工服务活动情况向其所登记的义工联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