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