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义工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义工服务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