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义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