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