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七条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