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具体鼓励办法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工、招生单位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