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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