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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