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冒用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服务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